Page 207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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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来信、
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各类座谈会;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
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应当提出书面
申请,由巡察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巡察办负责协调做好巡察前的准备工作,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巡察
对象、巡察时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
业务培训,明确巡察工作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八条 巡察组按照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巡察镇(街道)一般不超过20天、
县直部门一般不超过15天;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适当缩短巡察时
间。巡察组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进驻被巡察单位
后,应当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向社会发布巡察工作公告,公布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巡察
方式及联系方式等,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
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察中发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或直接向县委书记
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成果。巡察成果以巡察报
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巡察报告要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
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巡察成果作为县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
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巡察组发现问题和线索的情况
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县委报告;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
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时的县委书记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汇报材料,由巡察办及时报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形成巡察反馈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巡察组及时
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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