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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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 2016
改意见。
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由巡察组将巡察的相关情况通报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
落实整改要求,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组织
处理”和“参考”4类进行分类处置。其中“组织处理”类移交组织部,其余3类移交纪检监
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
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县督查工作室采取督办、回访等方式,对被巡察
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
汇报。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后,巡察组应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巡察工
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巡察整改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组织民主评议,接受党员干部和人
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委巡察工作联动机制。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系统存在的
重大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对巡察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统一部署。对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提出的
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县委巡察办应当建立台账跟踪了解、限时督办、及时报告,协调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县委听取巡察工作汇报机制。县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确定巡
察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条 建立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机制。每轮巡察结束后,县委“五
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问题线索的汇报和
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相关机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巡察组开展工作前,应当向
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的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同县纪委、县委
组织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商,深入了解被巡察单位及党员干部的有关情况。
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及被巡察单位的案件时,应当向正在开展巡察的巡察组组长通
报情况。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后,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向巡
察组提供巡察对象的有关信息。
县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相关报批程序,配合巡察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
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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