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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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第四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对县委管理
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进行巡察,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机制。
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常规巡察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
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巡察工作要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
确定。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
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分管副书记、组织部分管干
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派出的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按3~5人设置,作为日常
办事机构,属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巡察办主任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巡视(巡察)工
作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市委巡察工作的协调联络;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督促整改等工作;
(五)对县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组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六)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宣传工作;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由4~7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巡察
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
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人才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务工作、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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