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 2016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
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
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巡察办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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