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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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县委宣传部应配合巡察机构协调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定期收集研判舆情信息并互相通报,共同应对处置涉巡舆情。
县委政法委应当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
配合开展信息查询、关注督办、法纪咨询等工作。
县审计局应当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审计计划,在巡察期间按照有关程序和要
求为巡察组提供审计材料、配合巡察工作。巡察组可以根据巡察情况,提出对相关单位开展
审计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巡察成果运用机制,实现巡察成果与纪律审查、干部选拔任
用、领导班子评价等的有序衔接。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完善问题线索移交、办理和反馈机
制,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县委组织部应当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干
部教育管理、班子配备调整等工作中,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班子调整时,应当听取
巡察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要把巡察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综合目标考核、党建目标考核、干部考核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巡察工作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以巡察发现和报告的问题数量和质量
为考核内容,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组和巡察干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优先选拔
任用工作实绩突出的巡察干部。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的领导和
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
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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