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澄江年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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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                                    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材料;
             (一)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                            (三)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的0.1至3倍执行,不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四)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
          3倍。                                                  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二)特别困难的,按照澄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                            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
          标准的3至6倍执行,但一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高于城乡居                         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
          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
             (三)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                           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
          另行确定。                                                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通过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                         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
          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
             (一)发放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                         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
          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应由民政部门按                          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照有关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                             审批。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
          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
          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                          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县民政局可委托镇人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事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                           项。审批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
          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                            全部资料原件报县民政局存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服务。                                                  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社会救助管                             第十六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
          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                          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                          事处)、县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
          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可                          后,应按照规定补齐手续。
          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
          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特殊
          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
          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来
                                                               源包括:
                         第四章 救助程序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                         余的部分资金用于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县慈善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总会提供资金捐助。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                            (四)其他资金。
          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
          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                          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民
          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                          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口,预拨一定额度的
          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委托审批临时救助资金。
             (一)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
             (二)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                          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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