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澄江年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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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 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
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时,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办 (三)卫计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
理转院或备案手续。 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四)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名单
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及医后救助 (五)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相结合方式进行。 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救助对象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 第十七条 强化统筹协调
式”即时结算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医疗救 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
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
救助对象需到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 商业保险等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
疗保险补偿后凭相关材料于当次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向镇(街 务水平,加强救助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道)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办理城乡医疗救助。 增强救助及时性,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
第十三条 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救助程序为:救 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工
助对象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
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 理底线事件发生。
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
单位,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而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式”即时结算系统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
第十四条 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
医)的救助对象及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在城乡基 期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持身份证、户口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
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我县为农村信用社)、低保证 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的,
(五保供养证)、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保险结 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
算单及其他医疗补助情况证明材料、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材 度预算。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
料等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澄 肃处理。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
江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审核公示汇 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的,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
总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三类救助对象需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 金,且2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
和财产基本情况,同时提供经村(社区)审核盖章通过的家庭 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困难证明及家庭年内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证明,经镇(街道)
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给予相应救助。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条 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
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需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
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
的医疗支出和患病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是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从
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
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居民减轻医疗经
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
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一)民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
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澄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施工作,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即时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医疗救
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助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视财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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