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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澄江年鉴


           力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                                              ①单次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的按50%比例救助。
               第六条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②单次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含)至5万元(含)的按60%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                        的比例救助;
           行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等其他符                              ③单次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
           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                              2.患有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外且经城乡基本医疗保
           本医疗保险服务。                                             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
               第七条 门诊救助                                         助后,单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对象给予重
               门诊救助是指对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年内累计
           个人负担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城乡特困人员门诊救                          大病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10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                             ①单次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含)至5万元(含)的按60%
           1000元。                                               的比例救助;
               第八条 住院救助                                             ②单次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
               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救助。                             3.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患者
               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的救助比例,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医疗费用报销及按病种付费等有关规定
           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                           实施救助。
           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住院救助限额内,一类救助对象按                               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玉溪市人
           100%、二类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重点优抚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对象由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                                     见》及县级规定的医疗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
           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                          项目、服务设施费用。
           救助。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全年                        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
           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伴费、中药煎药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救助,按《玉溪市城乡困                            (三)计划外生育分娩,怀孕、流产、堕胎,以及计划生
           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各级民                          育手术所需的费用。
           政部门负责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者的审核,避免重复救                              (四)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依法由第三
           助,做到公平公正,精准救助。                                       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的医疗费用。
               (一)救助病种                                              (五)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产生的费用。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                             (六)因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
           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婚丧喜庆造成食物中毒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                           医疗费用。
           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                              (七)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以及经县民政局会同                              (八)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卫生部门认定可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疾病。                            费用;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有效原始证明材料或当次医疗终结
               (二)救助标准                                          3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
               1.在同一年度内,因医治上述重特大疾病,属于城乡居民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补(救)
           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城乡居民                          助范围的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                              第十一条 就诊管理
           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较重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重                              (一)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五保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年内累计                          供养证或低保证,以便核对身份。
           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救助对象同时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严格审核住院患者
           助的金额同时累计计入医疗救助资金总额。                                  的资格及其身份证明,并予以确认,严格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类救助对象实行全额救助。二、三类救助对象按个人自                        规定医疗费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
           付医疗费用多少分段实施救助。                                       围内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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