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云南生态年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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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 和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州、市价格主管部
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 门制定;县、市、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
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 管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
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 责制定和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
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 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 (八)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在核定
度措施。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 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
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 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大中型
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 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
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 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 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
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 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
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 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成
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 本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
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 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
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
(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 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
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
和管护。 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
(六)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以发展 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同时,
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 各地、有关部门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
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 业和其他用途等进一步细化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
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 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
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 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
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 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
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 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 (九)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
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 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
经济、社会条件,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 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
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
效率。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
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
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七)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综合考虑水 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
资源稀缺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完善计量设施建 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
设、明晰初始水权、实施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 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
机制,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 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
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 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
制。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
农业水费计收率。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分级管理,省属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滇池、洱海
等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市属 (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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