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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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燊乡、重新镇、定新乡、洪水乡、金坡乡、仁和乡、林泉镇、红林乡、锦星乡、城关镇。金沙
县19个:源村乡、官田乡、沙土镇、后山乡、木孔乡、岚头镇、安底镇、场坝乡、城关镇、新化
乡、安洛乡、西洛乡、平坝乡、岩孔镇、桂花乡、石场乡、太平乡、清池镇。纳雍县20个:雍熙
镇、鬃岭镇、阳长镇、维新镇、龙场镇、乐治镇、王家寨镇、百兴镇、张家湾镇、新房乡、东关
乡、寨落乡、化作乡、老凹坝乡、曙光乡、姑开乡、羊场乡、昆寨乡、沙包乡、猪场乡。威宁县
20个:板底乡、炉山镇、羊街镇、大街乡、兔街乡、雪山镇、云贵乡、龙街镇、迤那镇、观风海
镇、秀水乡、小海镇、哈喇河乡、岔河乡、黑石头镇、麻乍乡、哲觉镇、斗古乡、牛棚镇、盐
仓镇。赫章县21个:城关镇、白果镇、妈姑镇、财神镇、六曲河镇、野马川镇、达依乡、水塘堡
乡、罗州乡、双坪乡、可乐乡、辅处乡、朱明乡、哲庄乡、古基乡、平山乡、铁匠乡。
第三节 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一 民国及以前的退役士兵安置
明清时期退役士兵安置 明、清时期军队补充兵员有两个渠道,一是实行世袭制,即世代
当兵;二是实行招募制,招募量小,被招募者多为农家子弟。兵丁退役后,由军队发给一定银
两,留在毕节等地屯田。明永乐年间,毕节、乌撒、赤水卫实行屯田制,屯田由年老体弱、
退役或裁员兵丁耕种。乾隆元年(1736),朝廷准奏,大定府安屯设堡,实行屯军,安置为屯
军的兵丁,每户给建房银3两、种子粮银3两及半年口粮;同时发给耕牛、生产工具。屯军的兵
丁,农忙时耕田,农闲时训练习武,遇有战事,听候调遣参加作战。光绪三十二年(1906),
大定招募兵丁,服役期为3年,服役期满后,军队发给一定银两,退役回家务农,其中一部分充
任巡警。
民国时期退役士兵安置 民国初期,各派军阀沿袭清朝的募兵制,自行招兵,自行退役。
民国26年(1937),贵州省第四行政区执行贵州省政府《贵州征兵法》,规定服役期满的士
兵,军队发给食宿费、生活费,由县政府遣送还乡,自谋生路。百姓视当兵服役为下地狱,不
愿当兵,各地乡、保、甲长只得靠抓兵补充军队兵员。民国中央政府和贵州省地方政府颁布的
征兵法中规定的士兵退役制度从未付诸实施。
二 红军及资遣人员安置
安置退伍红军 1935年春,中央红军一部长征途经今金沙县安底、大岚头、沙土、岩孔、
平坝,其中红九军团掩护主力部队强渡乌江,转战黔西、大定、毕节等地,金沙千余名青年参
加红军。次年春,红二、六军团占领黔西、大定、毕节县,5000多名青年参加红军长征。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老红军战士退伍回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专区回乡红军97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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