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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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文 化
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提供由学校出具的证明。3.开
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音像零售、出租点和录像放映场所,压缩总量,调整结构,
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使全地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现有
数量上压减20%以上。提倡和扶持连锁经营、超市经营,鼓励音像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
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盗版责任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反动、淫秽、盗版、走私
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凡发现有经营淫秽或反动音像制品的经营单位一律吊销音像经营
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其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收缴销毁,数量过大触及刑律的,交公安、
司法机关处理。持有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而暗地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经营的,按有关规
定予以查处。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同时整顿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问题,
演出市场中存在的色情淫秽表演问题,电影市场中拷贝走私问题;加强出版物市场整治,
严肃处理少数学校、教辅站擅自订购非法盗版教辅读物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电
子出版物市场出现的非法盗版行为,对盗版计算机软件发现一张查收一张。加强对印刷
企业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证照不齐的印刷厂;对已经查封的无证经营印刷
厂,在办齐有关证照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从严查处印刷非法出版物。全面清理
复印打字市场、书刊出租出售市场,使全地区出版物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至
11月,全地区查封或取缔非法经营户110户,收缴电子游戏机整机95台,电路板97块;收缴
非法音像制品7.02万张(盒)、非法盗版计算机软件16.49万张(盒);查获非法盗版图书、
教辅读物89.89万册(本);二次组织销毁行动,公开销毁非法盗版书刊7万册,非法音像制
品4万张(盒)。
2002年初,地区文化局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1.暂
停申报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
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设立的限期迁出;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营
业场所显著位置必须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各经营场所必须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
件进行核对、登记;每个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数量不得少于25台,每台占地必须达到2平方米,
未达到的,限期整改;从2002年11月15日起,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时间限于8~24
时。2.暂停审批新的音像制品经营点;禁止申报一项经营业务而从事两项经营业务行为;2002年
12月31日前,经营户必须拟定2003~2005年正版音像制品铺设计划交当地文体广局监督执行;
音像制品经营点场地应达以下标准:a、零售点,地区所在地30平方米,县市城区内20平方米,
乡镇15平方米。b、出租点。地区所在地15平方米,县市城区及乡镇10平方米;引导和鼓励现有
音像制品经营点发展成为连锁超市。3.停止审批新的录像放映经营单位;原审批设立的地区所在
地录像放映经营单位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其他县市现有录像放映经营单位必须
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加大对营运车辆上VCD放映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营运车
辆上放映淫秽光盘的非法行为。4.暂停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点;坚决取缔有奖类电子游戏机;
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必须悬挂未成年人限时进入内容的
警示牌。5.暂停审批新的歌舞娱乐场所,加大对迪斯科舞厅的监管力度,严禁接纳未成年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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