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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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商形象建设年,制定《毕节地区工商系统九五培训规划》,将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同工商
              形象建设年活动;抓党风、治行风、树新风和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纪律教育活动结合进

              行。全年集中学习586次,1.36万人次参学;纪律整顿51次,3825人次参加;办培训班29期,受
              训1432人;召开行风自查自纠专题会57次,1354人参加,查出问题56个,清退现金1.5万元,并

              拟制相应整改措施。1997年,实行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拟发《纠风工作安排意见》
              《行风评议工作意见》和《文明窗口实施意见》,发出《纠风评议问卷》1600份,征求社会各

              界意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1998年,地、县市工商局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将目标
              责任落实到人,从依法行政、办事公开8个方面,开展“八查八看”活动,以遏制不正之风和不
              良道德行为。是年7~10月,地、县市局分别召开行风评议大会,通过地区纪委、监察局和“纠

              风办”的评议,地区局获94.6分,县市局均获90分以上。1999年,召开全地区工商系统行风总
              结表彰大会,表彰织金县局等19个先进单位。2000年,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当人民公务

              员”活动。2001年,根据中央精神,开展作风纪律整治,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
              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建立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小组,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
              动。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下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地区工商系统以实施《六

              项禁令》为契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2005年,地区工商局制定《推行个体工
              商户“阳光”收费工作方案》,先在毕节、赫章县工商局试点,然后以点促面,64个工商所全

              面推行阳光收费工作。初步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行风。2006~2011年,全区工商系
              统广泛开展“五好家庭”“巾帼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先选优活

              动,地区局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廉政勤政先进单位”。
                   3.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定。(1)工资福利。1949年12月~1952年6月,专、县工商科工作人

              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县级干部吃中灶,县以下干部吃大灶,并发给服装和零花钱。家属在原籍
              有困难的,每户补贴140~660斤大米。1952年3月后,执行政务院规定的工资等级。工商科工作
              人员40余人实行薪金制。县级干部每月20多万元,一般干部18万余元。1952年7月起,全专区执

              行以“工资分”计算工资。工商科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7月起,先后废除工资分
              计算办法,一律按本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改为工资制待遇,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6月,国

              务院决定改革工资级别制度。工作人员执行一类地区第12~30级工资等级,最高190元,最低20
              元。1963年8月,按《贵州省工资区类别调整表》标准,将一类调为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市管员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工资,由收取的市管费支付,其福利待遇比照机关干部标

              准执行。市管员外勤补助每天0.25元,到外地出差按政府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经常下乡、
              出差人员,每年补助胶鞋1双、雨伞1把,每季度补助电池1对。1964年,各县成立基层工商所,

              工作人员领取相当行政26~27级工资。区内工商系统局、所,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
              1971年,工商所工作人员工资相当于26级者为30元,27级者为27.5元。7月,按省革委行文调

              整工商所工作人员工资,转正定级者一般调高1~2级。1978年,地区工商系统执行国家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1980年,按上级规定,
              全地区工商系统40%的职工调资晋级。1982年1月1日起,地区局按工资总额2%,县局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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