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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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率,并对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副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工业日用品实行最高限价。
1960年规定,运输边远民族地区生产和生活物资,人畜运输里程在40千米以上的,商品销售实
行保护价,亏损由财政补贴。1966年,专区按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对44种百货、文化用品及收
音机、自行车的地差,只加经营费和运杂费,不计利润。1967年,对药品等实行全国一价,
粮、棉、油、盐及部分日用百货,烟、酒,实行全省一价。1980年后市场开放,准许个体经
济参与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和食盐外,一律实行收购最低保护价、工业品最高限价
逐步取消,1989年,提高食盐售价为每市斤0.35元,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补贴运杂费,不计
地区差价。
第三节 农产品价格
一 粮食价格
明清时期粮食价格 明嘉靖十七年(1538)至清顺治十二年(1655)间,大定府辖地每岁
征秋粮4067石,共征耗米610石,每石折银5钱5分。康熙十九年(1680)平远州饥荒,每斗米值
银3两,比顺治年间上涨54倍。乾隆八年(1743),大定府9种粮食每石值白银价格为:上米1.4
两,中米1.32两,稗米0.9两,玉米0.88两,小麦0.88两,燕麦1两,荞子0.83两,高粱0.68两,黄
豆1两。与顺治年间相比,上涨1.5倍左右。
民国时期粮食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毕节县每100斤大米价格分别为:5.13
元、5.25元、5元、5.87元、5元、4元;每100斤苞谷价格分别为4.94元、5.65元、4.65元、5.03
元、3.59元、3.95元。6年间大米价格下降32%,苞谷价格下降20%;威宁县每100斤大米价格分
别为4.88元、5.54元、6.02元、10.53元、6.79元、4.7元、6.68元;苞谷价格分别为:2.59元、2.68
元、3.89元、7.4元、3.63元、2.94元、2.92元。民国25年与民国19年相比,大米上涨36.8%,苞
谷上涨13%;与民国22年相比,大米下降36.04%,苞谷下降60.51%。民国26年(1937)6月,
毕节县城关每斗大米值法币(下同)2.7元。是年9月,大米每市斤价0.043元,民国28年12月为
0.24元,民国29年5月为0.41元,民国31年(1942)每斗大米80元,苞谷53元,小麦45元,黄豆45
元。是年11月为5.33元,民国32年12月为39.5元,民国34年77.5元;苞谷每市斤价,民国26年5月
0.022元,民国28年12月0.15元,民国29年5月0.3元,民国31年1.06元,民国32年25元,民国34年
28.9元。民国34年5月与28年相比,大米价格上涨1801倍,苞谷价格上涨1900倍;威宁县城关苞
谷每市斤值法币0.02元,38年值金圆劵27.38万元。民国34年5月,毕节县城关大米每市斤值法币
77.5元,到37年9月值金圆券18.26万元。38年,毕节县城关每斗大米售价为银元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粮食价格 1950年,全地区收购每50千克大米平均价2.9万元(旧
币,下同),玉米1.85万元;销售价大米3.72万元,玉米2.33万元。1951年,每50千克大米收购
价5.51万元,玉米4.14万元,分别上涨90%,124%;销售价大米6.54万元,玉米4.31万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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