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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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1332个;对客车实行季检制度,并对大客车、中巴车驾驶员逐一进行资格审查、路考,发给合
格者客运准驾证,方可上路行驶。1996年1月1日起,启用“九二式”公安专用号牌,10月31日
起原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作废。1998年,共检车2.21万余辆次。1998年,支队组织业务骨干到县办
理221辆扶贫车及其他机动车入户,支队车管所清理未换“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档案,实行单
独分户管理。截至2005年,全地区拥有各类机动车49485辆。
2.驾驶员管理。1988年3月之前,多采用以师带徒、以运代训的办法培训驾驶员。1988年3
月,取消以师带徒,以运代训办法,以集中培训方式培训驾驶员。是年,成立毕节地区汽车驾
驶员培训中心,委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培训任务,支队派员到培训中心监督指导。第一期
培训学员28人。1990年,支队抽出5名干警负责培训中心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职员、
学员守则,实行培训合格制。1996年底,地区行署批准,培训中心更名为毕节地区机动车驾驶
员技能训练学校。至1999年,培训中心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员5000多名。12月,执行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地区机动
车驾驶员技能训练学校交给地区交通局管理。公安交警部门通过以下方式管理驾驶人员:组建
驾驶交通安全联组94个,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介绍安全行车经验,吸取违章肇事教
训,表彰好人好事;通过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初办、换证、补证、转籍、增照、查询、复验、考
核、吊扣、吊销、注销及审验,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制度性考察、考核,及时发现和查处违
章违规行为。
违章处罚和事故查处 1.交通违章处理。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1990年5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
法》。是年,全地区共查处交通违章27.99万余人次。1992年,全地区查处道路交通违章案39.48
万余人次。1996年10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机动
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理交通违章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屡教不改者从严的原则,并
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警告、罚款、扣证、扣车、注销驾驶
证、撤销驾驶证等处罚。凡不能及时处理结案的机动车及驾驶员违章案件,交通管理部门可分
别情节轻重,将行车执照或驾驶执照扣留,填发待理证,违章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交通管
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根据情节加重处分。据统计,1996~2001年,全地区每年交通违章都在40
万件以上。
2.查处交通事故。1962年10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核准省交通厅下发《公路交通规则贵州省
补充规定》,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制发《关于修订道路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通知》。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年5
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交警部门执行上述文
件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
治安拘留处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有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不同
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据统计,1990年,全地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3起,死亡78人,
伤137人,经济损失27万多元。1991~1995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76起,年均135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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