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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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1984~2011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毕节地区联络处、工作委员会历任副主任名录表


                 姓 名         职 务              任职时间               姓 名          职 务              任职时间
                 王作海         副主任           1984.12~1989.2        张明荣          副主任           1997.9~2004.3
                 程郅平         副主任           1986.3~1991.2         周祖宣          副主任           2003.4~2005.1

                 盖朝举         副主任           1986.3~1999.5         龙廷华          副主任           2003.4~2005.1

                 吴纯让         副主任           1989.7~1992.1         龚启镕          副主任          2004.9~2005.11
                 陈文轩         副主任           1991.2~1999.5         张汉周          副主任          2005.11~2006.10
                 徐发荣         副主任           1994.4~2001.1         郭正良          副主任             2004.11~

                 黄 平         副主任           1996.11~1997.9        路 鸿          副主任              2006.3~
                 乔增南         副主任           1997.9~2007.7         赵英旭          副主任              2007.7~

                 禄绍康         副主任            1997.9~2004          蒋弟元          副主任           2007.1~2010.9
                 李静森         副主任           1997.9~2003.4         杨海琰          副主任          2007.7~2011.12

                 陶正华         副主任           1997.9~2003.7         倪小兵          副主任               2011~

                   注:陈文轩1994.4~1999.5主持工作

                     历任秘书长:黄平、姜主华、蒋弟元、姬异丹、王炳荣


                   198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议确定地区人大联络处的职责是:调查本地区宪法、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联系各县人大工作。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成立
              后,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其职责是:1.对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报告。2.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
              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3.听取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汇
              报,提出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4.督促、检查本地区行政公署、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简称一署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接

              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5.听取本地区行政公署及其职能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6.对本
              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报告;7.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8.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召开本地区

              人大工作会议,传达有关精神、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9.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办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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