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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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民族宗教         社会卷





                                          第二十六章 民族宗教




                   1978 年后,昌宁县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着力贯彻执行稳定压倒一切方针,积极
               做好民族团结、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等工作,重视保护少数
               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不断加大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管理,持续引导宗教和社
               会主义相适应,宗教活动始终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助推昌宁县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992 年 6 月,湾甸傣族乡被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授予“全国少数
               民族计划生育先进集体”。1999 年 11 月,耈街彝族苗族乡被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第四届民族团
               结进步模范集体”。


                                           第一节 民族宗教管理机构



                   1978年,昌宁县民族宗教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管理。1979年11月,民族宗教工作划归县委统战部。
               1980 年 11 月,设立昌宁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民族工作,实有干部职工 3 人。1983 年 12 月,县委
               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1989 年 10 月,宗教工作职能划入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民族
               事务委员会更名为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并单独设置。1995 年 2 月,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
               为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6 月,核定人员编制 6 名,其中行政编制 5 名、工勤编制 1 名。2002 年 6 月,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2005 年,实有干部职工 5 人。



                                                 第二节 世居民族



                   昌宁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山区农业县,除汉、彝、傣、苗、布朗、回、白、傈僳 8 个世居民族外,
               还有外来多种少数民族。世居少数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状态分布,除傣族和回族外,其他主要
               分布在边远高寒山区。1978 年,有少数民族人口 24620 人,占总人口 9.15%。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
               结果显示,县境居住着 34 种民族 333241 人,其中汉族 297789 人、彝族 20123 人、傣族 6094 人、苗
               族 4906 人、布朗族 1356 人、回族 1032 人、白族 801 人、傈僳族 409 人、佤族 209 人、景颇族 142 人、
               壮族 84 人、纳西族 47 人、布依族 28 人、哈尼族 26 人、阿昌族 26 人、京族 22 人、瑶族 21 人、土族
               20 人、蒙古族 14 人、土家族 13 人、藏族 12 人、满族 12 人、维吾尔族 10 人、拉祜族 7 人、朝鲜族 6 人、
               怒族 6 人、侗族 5 人、德昂族 5 人、基诺族 5 人、黎族 5 人、水族 2 人、普米族 2 人、哈萨克族 1 人、
               仡佬族 1 人。2005 年,昌宁县有 3 个民族乡、5 个散杂民族乡、17 个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 36247 人,
               占总人口 10.61%。


                   一、汉族
                   昌宁县汉族一部分祖先原居住在黄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元、明、清时期,特别是明朝时期陆续

               南迁定居县境。随着历史变迁和大量汉族涌入,原土著居民蒲人和越人多改随汉姓。20 世纪三四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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