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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洁工作。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内设环境卫生组,在县城配备清洁工划片保洁。1985 年,县
            城有清洁工 10 人、垃圾车 1 辆、垃圾桶 100 只、垃圾坑 5 个,公共厕所 4 个。1990 年,公共厕所 16 个,
            有东风牌、解放牌(140、141)垃圾车 2 辆,垃圾桶 150 只,街道清洁工 14 人,清扫面积 5.20 万平方米,
            年清运垃圾 2550 吨。1995 年,有垃圾车 2 辆,清运工 2 人,清洁工 16 人,清扫面积 6 万平方米,日
            清运垃圾 10 吨。1998 年,投资 49.50 万元开工建设观音山垃圾填埋场,2000 年投入使用。2000 年,
            投资 17 万元购置垃圾袋装车 1 辆,有清洁工 23 人,清扫面积 16 万平方米,日处理垃圾 20 吨。2003 年,
            投资 25.60 万元,购置垃圾车、洒水车各 1 辆。2005 年,县城有清洁工 43 人,清扫面积 37.68 万平方米。

                 四、燃气管理

                 2002 年,天开燃气公司在昌宁县城筹建燃气储备站,2003 年投入运行。2003 年起,县城建监察
            大队每年与经营单位签订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业主集中学习安全知识,抽
            查燃气门市部运营情况。至 2005 年,设换瓶点 27 个,拥有用户 6000 余户。

                 五、房地产管理

                 昌宁县房地产管理包括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监管 3 个方面工作。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78 年,昌宁县国有房使用不收房租、不统一修缮,由租房者自行修缮。
            1979 年,随着外地商贩逐渐流入,县城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将临街房屋出租给个体户使用。按照使用
            面积及房屋等级、地段分等定价出租,其中每平方米月租金一等住房 0.30 元、二等住房 0.20 元、三等
            住房 0.10 元,街面商用房每间月租金 10 ~ 60 元。1985 年,城镇房地产普查结果显示,昌宁县城有直
            管公房(国有房)90 幢 5516.66 平方米,全民所有自管房 24284.40 平方米,集体所有自管房 4149.87
            平方米。1987 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分散不便管理直管公房作价处理给县城无房无宅基地户,至 1990
            年处理直管公房 1423.47 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1967.11 平方米,收回资金 9.11 万元。1990 年起,
            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提升到 1 元、其他 0.50 元,街面商用房租金逐年提高。同年,昌宁县直

            管公房建筑面积 4849.82 平方米、占地面积 5091.83 平方米,租房户 100 户,租金收入 0.91 万元。其后,
            随着公有住房产权转让,租房、租金逐年减少。1993 年起,昌宁县实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有住
            房先售后租和自愿出售,至 1998 年直管公房作价处理工作基本结束。1991 ~ 1995 年,办理房屋契约
            93 份。1997 ~ 1998 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796.53 万元,县财政返还行政事业单位 15%、企业 90%,
            作为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在推行公有住房出售同时,1993 年 10 月起昌宁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县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标准工资 3% 比例缴存,其他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缴存比例不得超过 10%。公积金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在工行昌宁县支行、建行昌宁支行、
            农行昌宁县支行专柜存储管理,按照活期存款计息。1995 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 3% 提高到 5%。
            至 2002 年,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 133 个,缴纳公积金人数 5402 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2232.01 万
            元。2003 年 3 月起,设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宁县管理部,人员编制 3 名。2003 ~ 2005 年,
            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分别是 815.22 万元、802.07 万元、1327.38 万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19 笔
            1733.25 万元,上报审批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11 笔 3324 万元。2005 年,昌宁县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账户 134 个、职工账户 5273 个,归集余额 4277.39 万元,归集总额 5445.18 万元。县财政拨款行
            政事业单位由个人和县财政分别按照工资总额 5% 比例缴存,其他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不得
            超过 15%。
                 房地产开发 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昌宁县逐步改革县城住宅建设管理体制,推行住宅商品化,
            准许个人购买和建造房屋。1985 年,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建盖砖混结构 4 层商品住宅楼 2 幢 40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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