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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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商贸旅游        经济卷


               令性计划收购、销售,独家经营粮油时代结束。同时,国家订购粮任务不变,原公粮任务数继续征收
               实物。1994 年,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在粮食收购
               期间,除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收购粮食,并实行粮食准运证管理制度,凡调出县
               外粮食一律凭县粮食局开具准运证放行。1996 年 4 月,“两线(政策性经营、商业性经营)运行”工
               作在县域铺开,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方针,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1997 年 12 月 31 日,粮油加工厂股份合作制改革结束,国有企业性质终止,62 名在职职工带资解
               体 24 名、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38 名。1998 年,按照“四分开、一完善”(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
               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原则,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为重点,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粮食收储业务与粮食企业多
               种经营分开。6 月,实行粮食订购制度,农民完成国家订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余粮,
               由粮食管理部门批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保护价
               收购;国家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该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
               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
               和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收
               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
                   2000 年,县粮食局相继建设卡斯、柯街、耈街、粮食局直属库及粮贸大厦等综合营业设施,在抓

               好粮油经营主营业务同时,开展以茶叶和核桃为主农产品、以生活用品为主工业品、饮食服务、汽车
               修理等多种经营。并建设以干果、水果为主种植业生产基地。同年,粮食系统有茶园 300 亩、水果 347 亩、
               核桃 732 亩、其他经济作物 70 亩,投入百货、五金交电、酿酒、汽车修理等经营资金 565 万元,经营
               白糖 1860 吨、茶叶 193 吨、核桃 285 吨,实现多种经营销售额 538 万元,安排富余人员 65 人,实现
               多种经营利润 55.30 万元。8 月 25 日,设立昌宁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食流通实现政企分开。
               2001 年,县粮食局在县城右文建设县级粮油批发市场,辐射城乡,调剂余缺。粮油加工厂建起达丙集
               贸市场。在柯街、卡斯、湾甸、勐统 4 个热区乡发展优质水稻开发项目,推出昌宁“金柯银”系列品
               牌优质大米。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昌宁县实行“一取消、三放开”(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市场、
               放开粮食价格)粮食政策。同年,粮食企业国有职工身份一次性转换,解除合同工劳动合同,债权债
               务截至10月31日,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在职人员每人再就业启动金5000元,
               每年工龄计发安置补偿金 1000 元,退休人员按照政策一次性安置。12 月 28 日,昌宁县粮食企业 286
               名职工领取安置补助金,转变为民营企业职工或自谋职业者,69 名退休人员医疗和养老保险、45 户遗
               属生活补助均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落实。昌宁县 40 个粮店拍卖 10 个,集中储存腾空粮店 4 个,继续存
               粮粮店 26 个。2003 年 6 月 1 日,昌宁县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务员或机关工勤人员身份 13
               人为主组建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承担原粮食企业所有债权债务,负责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管理改革后剩余国有资产,承担政策性粮油供应(军供、退耕还林还草、赈灾)任务,负责 1000 吨储
               备粮收购和储存安全。2004 年 5 月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需取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
               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口等粮
               食经营活动。


                   二、粮食收购
                   1978 年,昌宁县公粮征收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按照粮食总产量 13% 征收公粮。余粮统购延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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