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共清镇市委执政纪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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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镇市党委 (党组)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清党办发 〔2016〕18号


                                               (2016年 7月 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委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 〔2015〕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
                于印发 〈党委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党办发 〔2016〕1号)精
                神,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党委 (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全市各级党委 (党组)要
                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建设精神家园的重要举措,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首善意识,始终在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
                向,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把思想统一起来,把
                行动落实下去,不断增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党委 (党组)领导班子
                对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
                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
                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 (党组)分管领导
                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 (党组)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 (党组)其
                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

                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全市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
                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指导各级党委会把意识
                形态工作作为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向上级党委 (党组)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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