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云南生态年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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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 豪
2016年10月20日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 系统。
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制定本规定。 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
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
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
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 生产。
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号的行为。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系
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 统建设总体目标,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和处理
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系统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措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 施等内容。
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
政预算。 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
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 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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