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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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教育 科学研究
术改进推广奖。由省农业厅评审一、二等奖,报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奖;地区农业局、畜牧局
评审三、四、五等奖(1982~1983年取消五等奖),共评奖三次,本地区有432项获奖,其中一
等奖3项、二等奖21项。1988年,农业部提出丰收计划,1990年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增设农业丰收
奖,至2005年,本地区共获奖70项。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与奖励 1.成果鉴定。由地、县科委或地区主管局主持鉴定。鉴定办
法分为: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
评价,作出结论。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或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测定、评
价、作出结论。专家评议,召开专家鉴定会,进行审定、评价,作出结论;也可用信函方式请
同行专家审查、评价,提出书面意见,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作结论的方式。审定鉴定,指新育成
的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地区或省、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000年后,取消地
区审定。
2.成果申报与公报。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中央、省在毕节地区的单位、区外单
位或个人承担本地区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地区科委审查合格的,发布当年申请
评奖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1月内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裁决同意请奖的,提交评审。
3.成果评审与审批。1980年、1982年地区两次评审,先建立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先由地区科委对请奖成果作形式审查后,交评委会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1984年,改为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区科委审定,报请分管副专员审批,并在《毕节报》上发布公告。自公布
之日起1个月内,如对完成人员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地区科委裁决;无异议的即
行授奖。评审办法,1984年前,由评委会专家按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决定成果是否受奖和奖励等
级。1985年,地区科委制订科技成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创新性、先进性、难易程度、紧迫
性、应用范围、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科学价值9个指标,每个指标分为5个档次,
满分100分(其中生态效益从负100分到正100分);每个指标的权重分大小。评委会专家按评价
指标体系对每项成果逐个指标进行评分,将每个指标得分乘以权重,累加后评出等级。从1987
年起,鉴于一些成果的社会效益显著,而难以计算经济效益,将成果分为硬成果和软成果两
类,调整各个指标的权重。此评审办法,沿用至今。
4.成果奖励。1980年起,成果由地区行署分别给完成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同
时发给奖金。奖金的数量,1980年和1982年,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四等
奖50元;1984年,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四等奖100元;1985年,一等奖
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四等奖150元;1986~1991年,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800
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300元;1992~1996年,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
元、四等奖500元;1997~2005年,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3000
元。如已先获上级奖励的项目,地区不再评奖;如获县级和地区局奖励的项目,可申报地区评
奖。1996年规定,获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的成果,地
区按获奖奖励金额等额予以再奖励(不含原已获地区奖的成果)。
科技成果推广 1.列入科技项目计划推广。地区科技项目计划分开发利用研究项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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