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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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使用契约作出规定。其时,各县政府财政科承办验契手续。
                   2.经济合同制。1950~1951年,毕节专区执行政务院《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订立合同

              契约暂行办法》、中央贸易部《关于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西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
              《关于订立合同应注意事项》,推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大方、织金、威宁县工商科,组织国营
              商店、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者送货到物资交流会,并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1952年8月,威

              宁县召开第三次物资交流会,签订合同3166份,总值19.6万元。1953年,国营企业和供销社执
              行合同制。供销社以合同预购形式,为国家代购代销农副产品,预购订金比例为预购产品金额
              的15%。各县供销社与农业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劳资合同、装卸合同,促进商品交换。1958

              年大跃进,实行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经济合同流于形式,造成经济损失。
              毕节县收购农产品损失93万多元。1959年,专署商业局组织人力帮助人民公社签订产销合同。
              1962年后,供销社结合合同方式在农村广泛使用。1978年后,国家对经济管理分为指令性计

              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部分。指令性计划需要通过国家与企业、生产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来实现。经济合同制度在广泛推行。1979年11月,毕节地区工商局根据国家经委、工商总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关于开展工商、农商企业购销、
              加工、订货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呈报行署并发各县局试行。1980年6月,根据省政府〔1980〕
              117号文件要求,在全地区扩展合同制试点。至年底,全区订立经济合同357份,其中农商合同

              238份。1982年起,毕节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要求农商合同到队、任务
              到户、分户履行;工业企业不履行合同和完成国家计划,不准自销产品。据当年统计,全地区
              签订农商合同2.19万份、工商合同258份、其他合同106份,共2.22万份,合同金额9076万元。

              1983年,全地区签订工商合同227份、农商合同3303份、其他合同285份,共3815份,比上年降
              14.6%。1984年,全地区签订工商合同1.14万份、农商合同24.53万份、其他合同2385份,共25.9
              万份,合同金额1.25亿元。1985年,全区签订各类经济合同21万份,合同金额4.24亿元。1986

              年,通过培训企业合同管理和业务人员,宣传合同法,全地区签订经济合同21.41万份,合同金
              额4.35亿元。1987年10月,全地区94名合同管理人员历时两个多月,调查农商合同及820户国营
              企业与915户个体工商业订立的合同,撰写调查报告23份。调查发现:农商合同只限于烤烟、

              油菜、牛猪等品种,许多农副产品购销尚未实行合同制;对合同管理多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干
              部把合同视为行政命令。许多合同格式不规范、条款不完备,一般缺少违约的责任条款。1988
              年,加强对十类经济合同和农商合同的管理,按规范化要求,制定农商合同文书格式。各县工

              商机关按地区局要求,宣传合同法规,调查农商合同租赁、承包合同,撰写调查报告77篇。是
              年,全地区共签订经济合同21.49万份,合同金额31.73亿元。1982~1989年,全地区共签订各

              类经济合同113.74万份,合同金额58.91亿元。经济合同种类达14种。1993年起,施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地区及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经济合同的监督。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4年,全地区共签
              订经济合同24.97万份,合同金额2.85亿元。1995年7月后,毕节地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城市房
              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地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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