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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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营者600余户,收缴非法出版物2.37万册、违法音像制品9000余盒,查扣VCD8台。2010
              年,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文化市场“扫黄打非”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检查经营户1612户次,收缴

              非法出版物2515册、盗版光碟6916张(盒)、淫秽光碟49张执法人员1109人次,车199辆次,依
              法取缔“黑网吧”73户,收缴电脑716台(套),立案查处黑网吧案件43件,结案32件,罚款24

              万元。清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警示超范围经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的132户。取缔无照经营户3户,立案查处4起,查扣卫星接收机遥控器69个、地面卫星连接线

              290对、地面卫星接收机134台、地面卫星接收机主板110个。


                                                 二    工商企业管理



                   登记注册管理 1.注籍·投行·编审。秦汉时期,商人入市从事买卖活动应先到官府登

              记,取得市籍,手工业者须取得匠籍。是为注籍制。有籍之商人须向官府交纳市税,手工业者
              须在官办工场作坊服一定时期的劳役;无籍者为非法,将予取缔。地处偏僻未能实行。唐代沿
              袭注籍,北宋施行聚散市之工商末业,分行业组织团行,以加统和敛役。投行者先向主管官吏

              注册,依法交纳免行钱,才成为行会成员,可入市经营。明代,城镇市肆铺户形成街市,在市
              肆营业的商人都按规定向当地官署登记注册。嘉靖二十七年(1548),实行编审制,对编入市

              籍、匠籍的行户进行审查。铺行开业要经官府批准。以后5年一次,由官府审查工商业户的资本
              额、营业及盈亏情况,分等级立案造册,作为征收赋税和摊派杂役的依据。土知府和土司等地

              方官,主要对盐商、矿冶业和牙纪登记发照。清代继续推行编审制。康熙十四年(1675),威
              宁州申请登记,领取窑照的有:莲花厂、七家湾乌铅厂等7户,毕节卫申请开采的有大吉等3户

              民营矿业,大定有3户民营矿业向官署登记。官府征收十分之二的矿产品实物税。乾隆四十二年
              (1777),威宁州编审铜川河厂。乾隆四十四年(1779),威宁州登记民营铅锌厂11个。嘉庆
              四年(1799),置贵西道(驻威宁)管理白锌生产。对开设铁、铅矿厂的商人编造工册,递加

              保结,官府按季考察。
                   2.登记·注册·发照。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商人通则》《公司律》规定:商业

              企业“无论现已设立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局、厂、行号、店铺、一律注册即可享一体保护之利
              益”。工矿企业登记规定:凡禀请办矿,应用本部发给执照为凭。探矿执照由农工商部颁发,
              各省总局填给;开矿执照由农工商部核准填发,各省总局转给领照者。地处偏远未能真正执

              行。民国时期陆续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要求商人各就其营业所在地向官厅呈报注册。
              各县照章办理。民国3年(1914),毕节县成立商会事务所,对工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和代发

              证照。民国16年(1927)《注册条例》规定注册种类为公司注册、商号注册、商标注册、矿业
              注册。商号资本不满500元者,免予注册。次年,毕节县登记手工业17个行业,商业8个行业。

              民国20年(1931)6月颁布修订后《公司登记规则》。次年毕节县登记私营工商业28户,从业
              408人。织金登记注册商号25家。各县按烟酒专卖条例登记烟酒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营业牌
              照。民国24年(1935),各县旅馆客栈按照《贵州省各县旅营业取缔规划》申请备案。毕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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