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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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概况 明代及以前土地大部分属土司所有,部分属卫、所管辖。清代实行改土归
              流后,土司土地渐减,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民国时期,威宁县境实行里甲制,耕里地

              者向土目交租,耕甲地者缴皇粮。民国28~29年(1939~1940)结束土地呈报,查清全区耕地
              为373.81万亩,核定应收田赋法币75.35万元,为土地呈报前的9倍多。1951年初~1952年9月中
              旬,全专区进行土地改革,结合土改开展详查田产,对各家各户的田地进行清理、丈量、核

              实。为农业税依率计征奠定基础。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发给国有十地使用证,保障其对该
              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改前的土地契

              约作废。1953~1957年,实行农业合作,逐步将农民的私有土地改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建立
              人民公社。1960年,8个县(缺纳雍)总决算记载,有90个公社,884个管理区,3573个核算单
              位。1961年,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全专区884个公社,4919个大队,2.76万个生产队,生产队

              为基本核算单位,其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78年12月后,全地
              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全地区耕地承包到农户。1999年起,全地区印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书138.15万本,占应发证的95.2%,登记耕地581.24万亩。
                   土地登记 1.土地房产所有证。1954年5月22日,中共毕节地委执行上级指示,印发《关于

              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的意见》,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将该户全体成员姓名列入,表明
              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土地面积通过自报公议,重点抽查丈量确定,以60平方丈为

              一亩计算,中小城镇的房屋为农民原有的,一律不填入土地所有证。1953年9月7日,毕节专署
              制发《公产及机动田土的管理制度》。1953~1957年,全专区土地证照费15.75万元,公产收入
              74.1万元。据当时8个县(缺赫章县)统计,机动田常年产量514.93万千克,机动土产量344.18

              万千克,按20%(织金县16%)收取地租。7个县(缺纳雍、赫章)有公房1569间,水碾395间,
              油榨坊77间。此期间,公产收入占其他收入的44%。1966年1月10日,省人委通知,取消公田、

              机动田租的征收。土地交给生产队耕种。
                   2.宅基地登记发证。1984年下半年起,给个人用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给经批准的单
              位建设用地颁发“土地划拨证书”。1986年,清查非农业用地工作结束后,各县结合落实“村

              镇建房管理条例”,进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试点,地区土管局安排金沙县
              土管局在岩孔镇试点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工作组与村干部逐户调查、登记和填写宅基地使

              用证1325个,占应办证数的43.23%。1987年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
              作的通知》,11月,省决定各地选择一县作试点。毕节地区在毕节县海子街区迎宾乡迎宾村开

              展农村地籍调查试点,完成该村241户,1194人,264宗宅基地的调查。1988年,黔西县发放个
              人宅基地使用证1050个。1990年,开展农民宅基地调查,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毕节地区行署
              要求在法定用地限额内每年每平方米0.05~0.2元,超出限额的原则上依法退出。1992年6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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