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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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 券
一 民国债券
民国25年前,军阀相互争夺执政权,各自发行有款券以解其财政困难,有部分在毕节地区
出现。民国25年(1936)2月,国民政府颁发《民国25年统一公债条例》,政府债券始在发行推
销。统一公债分甲、乙、丙、丁、戊5种,用以换偿民国以来发行的债券,年息6%。民国27年
(1938),财政部发行抗日救国公债,券面有5元、10元、50元、100元。分配第四行政区任务
20万元。民国30年(1941),财政部发行战时公债、建国储蓄券,分配第四行政区任务147.8万
元,如数完成。民国31年(1942)发行同盟胜利公债,分配第四行政区任务206万元,完成6.08
万元。民国32年(1943),分配第四行政区任务1074万元,除水城、赫章未完成数外,其余7
县完成287.36万元。民国31年(1942)还发行4年期甲种储蓄券,民国32年(1943)发行粮食库
券,抵民国31年、32年(1942、1943)军粮借支。国民政府发行的上述几种债券,到期的和未
到期的,均因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内战及国民政府逃往台湾而未能偿还,成为废纸。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下达《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
公债的指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单位,每分含:大米3斤,面粉
0.75斤、白细布4尺、煤炭8千克。面额有1分、10分、100分和500分4种5年期,年息5厘。发行对
象主要是工商业者、殷实富户,委托人民银行发行。建国初期毕节匪患严重,社会不稳定,未
发行。1951年6月8日,毕节专署成立由财政、银行、贸易及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的人民折实
公债推销委员会在境内推销,至12月底,全专区共发行5559份,每份折合人民币22.3元(新人民
币),共计12.4万元。1952年3月,开始办理兑付登记,1956年11月30日兑付完毕。
经济建设公债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954年起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券面分别为1万
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00万元(旧人民币),券面附有各年息票。新币发行后,券面
按新币计,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1954年发行的公债期限为8年,年息
4厘。1955年以后发行的公债期限为10年,年息4厘。专、县政府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负责公
债任务分配、宣传动员和督促认购,发行兑付业务由银行代理。1954~1958年,全地区累计共
推销公债448.1万元,除1955年因部分地区受灾,完成省分配任务的93.47%外,其余年份均完成
和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超任务最多的1954年完成91.3万元,超26.3万元。1959年起,国家财政
部决定停止发行全国性公债。公债兑付,每年8月10日在北京抽签还本1次,由银行根据抽签号
码,张榜公布,每年10月1日开始兑付。中签者兑付本息,未中签者剪息票兑付票息。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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