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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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政协









                           第三章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第一节 县(市)人民政府




                                                   一 机构沿革



                 1949年11月~1950年1月,毕节专区所辖9县先后解放,1949年末~1950年初,各县先后建
            立县人民政府。1950年3~4月,土匪猖獗,严重威胁新生人民政权,根据上级指示,金沙、织

            金、纳雍、赫章、威宁、水城县人民政府撤到毗邻地方办公。1950年下半年,股匪大部被歼
            灭,先后收复金沙、织金、纳雍、赫章、威宁、水城6县县城,6县人民政府陆续迁回原驻地。

                 1950年4月28日,中共毕节地委制发《关于县区政府党委群团整顿编制的指示》,规定县政
            府设县长1人,秘书室6人,民政科3人,财政科7人,教育科5人,建设科3人,工商科3人,法院

            6人,检察署6人,监察委员会2人,民族事务委员会5人。公安局设局长1人,秘书室3人,治安
            股3人,侦查股5人,审讯股3人,看守所长1人,勤杂人员共19人,派出所及武装警察64人。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县人民政府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1967年,改建为县革命委员会,1981年恢复县人民政
            府称谓。县人民政府接受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贯彻上级指示、县委和县人大的决议,向上

            级和县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县人大监督。其权限是:管理本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

            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命、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若干工
            作部门和乡、镇政权组织,分别处理各方面行政事务。设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
            其任职方式:1954年前及1967~1981年由上级任命;1954~1967年和1981年后,由上级党委考

            核、推荐,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93年12月,毕节撤县设市,改建市人民政府,设市长1人,副市长若干人,市政府权限与

            县同,市政府领导成员任职方式与县相同。
                 毕节市(县)人民政府 1949年11月28日,毕节解放,12月4日成立毕节县人民政府。1951

            年6月初召开第五次毕节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毕节县各族各界联合政府,1952年
            6月,按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毕节县各族各界联合政府改称毕节县人民政府。1955年3月,毕
            节县人民政府更名为毕节县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毕节县人民委员会被夺权,成立毛泽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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