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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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郭某生活费80元。2001年3月15日,地区水电预制厂合同工耿某上班时间左手腕被机器截断,经
              法医鉴定为4级伤残。耿某向厂方提出经济赔偿7万元,厂方认为耿某系雇用的临时工,未签订

              劳动合同,且存在违规操作,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助耿某2万元。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耿某
              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作为非诉讼进行代理。通过调查、协调,于2001年7月

              23日与厂方达成调解协议,厂方赔偿耿某6万元。1999~2005年,全地区律师为居民进行法律援
              助2703件,为受援者减免收费39.64万元。2011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729件。

                   律师工作管理 1.律师机构管理。自建有律师事务机构后,地、县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
              律师事务机构设立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执业律师登记和执照的审查与申报;代理省司法厅办理
              律师年检注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指导,监督律师

              事务所;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开展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律师工作改革;负责组织人员参
              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进行律师业务培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

              检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查监督;接受并处理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
              告,实施对律师的奖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创造律师执法良好环境;宣
              传律师制度;组织律师工作经验交流。1987年,地、县司法局组织律师学习《贵州省律师工作

              守则(试行)》,要求律师严格按守则行事。1991年,各律师事务所贯彻国家司法部《关于印
              发〈律师十要十不要〉的通知》,组织律师学习《律师十要十不要》,并在律师事务所公开张

              贴,接受群众监督,以促进律师清廉从业,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1995年,全地区司法行政机
              关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教育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是
              年,各律师事务所先后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勤制度》《日常工作纪律制度》《政治业

              务学习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律师从业清廉制度》《重疑难案件讨
              论请示制度》《卷宗归档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1)收费管理。1982~1990年3月,全区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执行国

              家司法部、财政部《律师收费试行办法》。1990年4月~2000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贵州省司法
              厅、财政厅、物价局《贵州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律师

              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收费。(2)经费管理。1985年9月30日,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司法厅
              《关于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地区司法局制定《关于公
              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地区司法局制发《关于认

              真贯彻省司法厅〈贵州省兼职律师、特邀律师酬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兼职律师和特邀
              律师酬金管理作出规定。1988年,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

              务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办法,每年由当地主管部
              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按照上

              年度的收支情况,编制全年收支预算。全年收支相抵(支出包括合同工费用)差额部分,报同
              级财政审定补助。当年收入超过预算收入部分,5%上缴同级司法行政机关,5%上缴省律师协
              会;上交后的剩余部分留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用于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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