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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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款2.07万元发票不是花木公司发票为由,予以拒付;又对另外价值1.6万元的天鹅绒草坪以验收
不合格为由,不付一定损失赔偿。花木公司委托黔西县法律顾问处代理追索应付款并付损失赔
偿。法律顾问处派出律师前往茅台酒厂,经协商,茅台酒厂如数付给花木公司货款2.07万元,并
赔偿损失费6000元。1987年,大方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为县外贸公司申请仲裁,解决外贸公司与
原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运输损失赔偿经济纠纷。1980年10月,供销公司承运外贸公司生漆、羊
毛不慎翻车,外贸公司损失4406元。事发不久,供销公司撤销,造成该案长期悬而未决。经律师
调查得知,供销公司撤销后,其资产被县财政收回,遂向县政府写出申请仲裁请求报告。3天后,
县政府即决定由县财政局拨款赔偿。1989年,毕节县律师事务所代理地区劳动服务公司与大方县
理化区钟家桥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此案诉讼多年,法院一直未能审理结案。双方代理律师经过
研究,决定进行庭外调解。经律师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半天时间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件
缠讼多年的案件得以了结。1980~2005年,全地区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2730件。
4.解答法律咨询。自1980年起,律师通过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
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支持来访人正当要求,说服来访者放弃无理要求或违法要求,消除无
谓上访,维护社会安定。1985~2005年,全地区律师共为民众解答法律咨询11.86万人次;为民众
代写法律文书4.38万件。
2011年,全区律师共代理各类案件2023件。
法律援助 1998年1月4日,毕节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后,各县市亦先后成立法律援
助中心,对居民进行法律援助。2000年1月,毕节市残疾人联合会与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成
立毕节市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部,其职责为从法律和行政的角度提高对残疾人人身、财产权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力。5月,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毕节市妇女联合会联合成立毕节市妇
女合法权益保障部,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6月16日,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
驻市委信访办工作站挂牌办公,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3名法律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信访涉法案
件,市委信访办派出信访工作人员与法律工作者联合办公,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调解各类民间
纠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给予法律援助。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乡镇巡回工作接待站,
利用赶场天,把法律服务送到农村,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000年,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使用
亚洲基金会法律援助基金,成功代理一起贫困残疾人财产损害赔偿案。残疾人穆某将借款购买
的电三轮停放在毕节市汽车运输公司北站被盗,穆某找北站索赔,车站拒绝赔偿。穆某到毕节
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此案。承办人向汽车北站负责人和市
运输公司经理讲明穆某将电三轮停放在汽车北站,当月交给汽车北站月停车费30元。根据《合
同法》规定,北站收到月停车费后,双方即形成合法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物被盗,保管人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调解未果,承办人遂将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立案,被告毕节市运输公
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及传票后,主动找原告人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谈判,赔
偿穆某5600元。是年,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八旬女老人争得赡养费。毕节市郭某早年丧偶,一
子一女皆由其抚育成人,成家立业。后郭某再婚,晚年贫病交加,其子称郭某已改嫁,自己不
负赡养责任。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郭某援助申请,派员代理诉讼,后法院判决其子每月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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