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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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作出现失误,追究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问责时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一种特殊
                  方式。
                       第六条 对干事创业的干部宽容失误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查明当事人实施其
                  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后果,按以下标准甄别失误与失职。
                       (一)是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阳光运行,还是独断专行、利用职权
                  暗箱操作。
                       (二)是促进了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部署的实施。
                       (三)是维护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谋取个人私利、小团体利益或与其他单位、个
                  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四)是因经验不足造成的工作失误,还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失职渎职。
                       (五)是在上级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第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出于贯彻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
                  需要或者其他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先试的需要,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一定损
                  失和不良影响,但符合第六条甄别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澄江县鼓励保护干
                  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陈述。
                       (一)主观上以干事创业为目的,且无徇私枉法行为的;
                       (二)凡在干事创业工作过程中,对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造成失误的,对因政策界限不
                  明确或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出现偏差的,对操作环节进行简化优化有利于建设提质增
                  效和方便群众办事等情形的;
                       (三)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于扣分;
                       (二)需做组织处理或问责的,应酌情减轻、从轻处理,尽量不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
                  极性;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廉政意见中,根据澄江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的建
                  议,可以作不影响提拔使用处理;
                       (四)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党政纪处分条例减轻、从轻处理。
                       第九条 执行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以单位名义向澄江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
                  创业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陈述。
                       (二)初核。澄江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是否属于本办法适用
                  范围进行初核,申请人对初核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讨论。
                       (三)调查。经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核后认为属于本办法适
                  用范围的,由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收集相
                  关证据。
                       (四)认定。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根据提交的陈述和调查情况,召集成员
                  单位召开会议,认为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条件的,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纪委
                  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按常委会议决定执行。
                       (五)答复。对初核阶段认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认定阶段认定为不符合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理的,均由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给予答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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