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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献
(六)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 理的干部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2个月,待岗期
实结果进行认定; 间扣发工作性津贴。待岗期间的干部按照转岗原则
(七)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 自行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在待岗期间找到接收单位
行认定; 后,由接收单位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
(八)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通报等进行 关手续;待岗期满后,仍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按照
认定; 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九)结合群众举报、上级评价、所在单位党 第八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
委(党组)建议等情况进行认定; (一)提出建议。一般由县委组织部或单位党
(十)结合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委(党组)提出召回干部意见建议。
第七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处理措施包 (二)核实认定。县委组织部根据提出的召回
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集中培训、实践考察、 干部意见建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一种或多
组织处理。 种方式进行核实认定。
(一)诫勉谈话。召回干部为党委(党组)主 (三)研究决定。根据召回干部意见建议及核
要负责人的,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县纪委、县委组织 实认定情况,县委组织部提出召回干部名单呈报县
部主要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召回干部为领导班子 委讨论决定。
其他成员及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非领导职务 (四)召回谈话。一经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召回
干部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话。 管理对象的,各级领导要与召回对象深入开展谈心
(二)书面检查。责令召回干部做出书面检 谈话。召回干部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由
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反思,并做出整改 县委主要领导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进
承诺,报县委组织部。 行谈心谈话;其他召回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三)集中培训。由县委党校负责,对召回干 领导进行谈心谈话。
部进行为期3天的党章、党规、准则、条例和其他 (五)实行召回。运用第七条中一种或多种方
有关规定、知识的封闭式学习,学习后统一考试, 式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不胜任现职干部受
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合格后方能结束集中培训, 第七条(一)(二)(三)(四)项中2次及以上
并撰写检查材料及整改承诺。培训期间一切费用由 召回处理的,给予第(五)项中任选一种或多种进
召回干部自行承担。 行组织处理。
(四)实践考察。安排召回干部参与征地拆 第九条 成立县委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工
迁、扶贫攻坚、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全县重 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纪委
点、难点工作,时间为1-3个月。考察期结束后, 书记、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县委
对召回干部进行考察考核,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单 组织部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委组
位工作。 织部,负责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五)组织处理。根据情况,对召回干部采取 第十条 被召回的干部本人对召回决定不服
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等方式进行 的,可在接到召回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纪委或县
处理。 委组织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县委组织部负责有
1.转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胜任现职的 关复核的具体工作。
干部安排转岗。 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其召回决定的执行。
2.免职。对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 第十一条 对召回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
部,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凡被召回给予实践考察、组织处理两种处理方式
3.降职降级。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 的,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度
4.待岗。对因不胜任现职受到2次召回组织处 考核、职务(职级)变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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