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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年鉴 2017
龙陵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位,党建工作考核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下若干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被省、市、县督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八)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 任务或造成乡镇、部门工作被省、市、县“一票否
办法。 决”的;
第二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 (九)在扶贫攻坚、征地拆迁、城市建设、殡
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 葬改革、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中,
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 不支持、不配合的;
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
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 (十一)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得票比例超
列原则: 过三分之一,连续两年“优秀”和“称职”得票
(一)党管干部原则; 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等次的;
(三)严格管理、惩教结合原则; (十二)经抽查核实,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
(四)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项报告,被认定为“瞒报”2次及以上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干部(含非领导职 (十三)因违反纪律,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
务干部)。 令作出书面检查及以上问责,有必要召回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胜任现 (十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有苗头性、倾向
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性问题,经调查核实,认为有必要召回的;
(一)理想信念动摇,精神萎靡不振的; (十五)其他原因需召回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
(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不在状态, 方式进行:
效率低下的; (一)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认定;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诿扯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
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结合干部考核考察进行认定;
(五)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事关公共安全或 (四)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畏缩不前,临阵脱 认定;
逃的; (五)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
(六)抓党建工作不力,履行党建责任不到 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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