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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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
全地区妇女儿童的状况和问题,及时向地委、行署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5.指导全地区各
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表彰各行
业先进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和妇女干部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6.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7.加强与各族各界妇
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团结,开展同港、澳、台地区妇女组织及海外女侨胞友好联谊,促进祖国
统一大业。8.承担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
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9.承办地委、行署和省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区妇联内设办公室、权益部。毕节地区妇女联合会历任主任:孙天真、王学兰、游凤
鸣、唐玉涵、吴秋娥、周长琦、张兵、曾玉琴、张义萍、胡曼、明忠琴;副主任:仇绍俊、孙
天真、王学兰、游凤鸣、项必英、李桂芝、赵银娣、吴菊明、许居琼、高永英、张兵、杜娟、
曾玉琴、鲁苏华、李曦、刘学敏、张萍、徐忠琴、郑荣、杨丽萍。
县市妇女组织 随着地(专)区妇联的建立,各县市亦相应建立妇联组织,配备专、兼职
干部,开展妇女工作。
基层妇女组织 1956年,全专区建立起基层妇代会1035个。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地区经
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凡有一定数量妇女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均建立起妇委会或妇女小组,开
展相关妇女工作。
二 妇女工作
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专区妇联抽
调男女干部组成工作组,到毕节县流沧桥乡开展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试点,逐章逐条向群众讲
解婚姻法,讲解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之后,在全专
区推广试点经验,展开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具体解决城乡居民中存在的婚姻问题,使全专区
城乡出现按婚姻法办事,提倡婚姻自由、结婚新事新办、不铺张浪费的良好风尚,使婚姻法成
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和保障。1981年1月,国家颁布实施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区妇联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宣传教育入手,讲解修改内容。1993
年3月8日,地区妇联表彰14对50年以上婚龄的金婚夫妇、婚龄在40年以上的银婚夫妇。1994
年,根据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家庭年活动内容,全地区评出美好家庭10户。2011年,以“三人”
维权周等为载体,开展普法宣传。
幼少儿工作 解放后,境区各级妇女组织将幼少儿教育当作主要工作之一,利用庆祝六一
国际儿童节开展相关活动,对幼少儿实施教育。1983年六一儿童节,地区妇联在毕节城区开展
独生子女健美儿童活动,参加评选606名,192名评选为健美儿童。全地区组织1.65万名儿童参
加六一开展的各种活动。同时表彰优秀辅导员337名,优秀保教职工154名,优秀少先队员1560
名,乖娃娃516名,五好家庭815人次。1984年六一期间,地区妇联与有关单位相配合组织对毕
节城区1495名婴幼儿;15个园、所的保教员进行体检;对3岁以下半岁以上的独生子女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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