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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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回避、定期学习、定期轮岗、定期汇报工作、
              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收支两条

              线的规定。2011年,建成省、地、县三级联网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参与推进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领导干部38人,查出违规资金1254.67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4789.54万元,收缴违纪资

              金256.7万元;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力度,全区政府采购金额12.48亿元,节约资金2.12亿元。探索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制度+科技”的监督管理途径和办法。全区建设项目184个,中标价

              近25.37亿元,节约资金1138万元。采取“招拍挂”出让土地149宗,成交价款21.12亿元;采矿
              权10宗,成交价款214.4万元;督促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4宗,评
              估价3002.88万元,成交金额3065.98万元。加强党务、政务、村务及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

              村入户”工作,深化政务公开。



                                              第七节 其他党务





                                                     一 机构编制



                   机构管理 解放初,地委、专署工作部门及事业机构设置,均由省政府或省编委批准。
              1963年,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只求工作任务的归

              口,不强调机构上下对口,力求减少层次;事业机构的设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实际工
              作需要,分轻重缓急,力求结构合理;专署工作部门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人民委员会审

              批,专署工作部门的内部科室设立、合并、撤销,由专署审批;地委和群团参照上述办法审
              批。地直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其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专署
              审批。1987年,毕节地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在中央

              统一部署机构改革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一般不再增设新的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
              机构层次,提高机构规格,不得再成立非常设机构,需要协调的工作,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

              解决;今后凡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都必须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
              告,报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审定,由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未经编制部门审核的,一律不予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不能下放,对未经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批

              准自行升格的机构,要一律降下来,要对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增设的机构,原则上都应撤销。
              严格审批新设机构和处理机构的升格问题。1992年,地区编委对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

              机构的建立、合并、撤销、升格等问题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在中央、省统一部署地方机构改
              革前,原则上停止审批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增设科室机构。1998~1999年,对党政群机关的机

              构实行冻结,停止审批各部门要求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的报告。2000年后,机构建立、合
              并、撤销、升格均按规定严格执行。
                   人员编制管理 解放初,毕节专区贯彻中央关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相统一的规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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