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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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毕节地方组织
地委监察委员会。1963年11月,根据省委指示,改中共毕节地委监察委员会为中共贵州省委监
察委员会驻毕节地委监察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被取消。1979年10月,重建中共毕
节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7月,改为中共毕节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中共毕节地委和省
纪委领导。1993年后,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地、县纪检机关与地、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
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保留纪检、监察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
能。2001年9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转发《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地区地级党
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地区纪委机关与地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
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地委全面负责;地区监察局
仍属行署序列,接受行署领导。其主要职责为:1.主管全地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
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地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
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2.主管全地区行政监察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及地区行署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
行署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市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命
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行署颁布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3.负责检查并
处理地直党政机关、各县市党的组织和地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案
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
杂的案件。4.负责调查处理行署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企业领
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
个人或单位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投诉。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地区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6.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和纪检监察工作新情
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地区党纪、政纪的有关政策规定。7.调查研究行署各工作部门、
各县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
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8.会同地委、行署各工作部门
及各县市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参与考察、选拔县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
子人选;牵头考察、选拔派驻地直党政各部门纪检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县级专职纪检干部
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免;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9.承办省委、省
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及地委、行署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区纪委机关与地区监察局内设10个职能室: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宣传教育和调研法规
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干
部室。中共毕节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历任书记(组长):邹文泗、王国栋、李超臣、
郭乐天、杨本和、陈文轩、吴学香、刘伦才、吕开邦、张吉勇、林永菁、朱江华;副书记(副
组长),王林岗、张清濂、主传谟、杨培成、颜少寒、李育民、陈德风、卢义聪、朱世全、王
仁修、杨启义、王德敏、蔡勤生、沈晓春、赵牧、杜培忠、桂黔皖、龙厚群、索绍新、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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