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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二)“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平反
1977 年 6 月,查清在“划线站队”“清理阶级队伍”中受害致伤 322 人、致死 148 人,平反、
纠正强加受害人不实之词,发放医药费补助、死亡抚恤金 23369 元,查实当事人 461 人。1978 年 5
月,平反在“划线站队”“清理阶级队伍”中被打、吊致伤致残 42 人,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助、抚
恤金 1884 元。1978 年 8 月,县委开展落实政策工作复查,复查落实案件 1723 件,占应复查落实的
94.15%。其中,非正常死亡应落实 148 人,落实 137 人;打伤致残 322 人,落实 78 人;错案 6 件 26 人,
均落实;假案 6 件 395 人,均落实;抄家物资应落实 151 件,落实 149 件;扣发工资应落实 21 件,落
实 19 件;查漏应落实 79 件,落实 48 件;其他应落实 44 件,均落实。在“划线站队”中被定为站在
错误路线一边 7.13 万人,占总人口 33.37%。其中,被冲击受过捆绑吊打和批判 3358 人,给予他们平
反纠正。在“清理阶级队伍”中被错升阶级 296 户,其中贫下中农升为地主富农 79 户、其他阶级成分
升为地主富农 217 户,错升阶级后被扣工分 532 人,应补工分 165059 分,补工分 467 人 150749 分,
折合产值 4284 元,补粮食 2350.50 千克;被扣工资 6799 元,补发 6236 元。清理出“划线站队”中形
成被迫害材料 3743 份,涉及 1767 人;被封家查抄的 103 户全部纠正;捏造事实形成的揭发、旁证、
综合材料 2666 份,涉及 923 人,属被迫写的检查交代退还本人,其他由党组织销毁。16 个公社 21 个
县直单位,落实政策基本结束 29 个单位,待落实案件 107 件,占应落实数 5.85%,落实进度比较缓慢、
落实量比较大 8 个单位。1979 年 6 月 16 日,县委发出《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的处理决定》,明确在“一月夺权”“禹家王朝”、成立昌宁县革命委员会文件、“无革派”“昌宁
县革命党员、革命群众代表大会”“滇挺昌宁支队”“常禹吕反革命集团”、1968 ~ 1969 年龙潭寺
等地学习班和湾甸“五七”干校、“政治边防”和“二次土改”、昌宁干部因参加云南地下党和“边
纵”而被审查、昌宁批林批孔中大揪“复辟势力”、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错误文件、追查所谓
“总理遗言”谣传 13 个问题中,形成有错误内容的文件、材料、简报、讲话等全部撤销,戴给干部群
众帽子全部取消,一切诬蔑不实之词一律推倒,受到打击迫害者一律平反,恢复政治名誉,家属、亲
友受株连者彻底纠正。1977 ~ 1981 年,“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复查情况是:立案审查 440 件(不
含农村群众),定为敌我矛盾 42 件、开除公职 91 件、开除党籍 11 件、开除公职和党籍 7 件、党政纪
和团纪等处分 135 件、作出结论 154 件,在复查中平反 284 件,其中改为人民内部矛盾 39 件、恢复公
职 44 件、恢复党籍 2 件、改变处分 6 件、撤销处分 1 件、改变结论 192 件;非正常死亡 148 人,其中
干部职工 16 人、农村群众 132 人,均予以平反和作出文字结论,发放抚恤金 14148 元;致伤致残 322
人,发放医药费 17824 元,其中干部职工 151 人 8710 元、农村群众 171 人 9114 元;在“二次土改”“政
治边防”中被错划为地主富农 296 户,均平反纠正;被查抄财物 212 户 15149 元,清退 201 户 14900 元;
被扣发工资 43 人 9044 元,均补发;被扣工分 550 人 175059 分,补记 530 人 170050 分;1149 户地主
富农口粮超过所在队平均水平,被“削尖”粮食 158983.50 千克,折价 31797 元,其价款全部补还本人;
集团性冤假错案 23 件,涉及 421 人,均全部公开平反;累计清理出档案材料 3743 份,退还本人被强
迫交代检查材料 1077 份,销毁所谓检举揭发材料和组织上形成的似是而非综合材料 2666 份。1992 年,
《昌宁县 15 年落实政策工作总结》显示,应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 1032 人件,均复查落实。
其中,受“清理阶级队伍”“划线站队”影响受错处或处理过重 328 人,平反 289 人、部分平反 39 人;
并非“清理阶级队伍”“划线站队”影响,而是贪污和生活作风问题等错误 201 人,维持开除留用处
理决定 120 人、开除公职的 81 人中收回安排工作 59 人;遭非法捆绑吊打致死 148 人、致伤致残的 322 人,
均给予政治上平反纠正,死亡的参照在岗干部职工病故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发放经济补偿、致伤致残
的给予医药补助费,发放补助 47955 元;被查抄财物、“削尖”的全部折价赔偿;被停发、扣发工资
的 125 人 59597.50 元,全部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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