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文山州年鉴2018
P. 504
文山州年鉴/2018
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上作审议意见报告,同时提交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 经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
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 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
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次审议的
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 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
第二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与自治州其 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说明。
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
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州相关法规的 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
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
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委员会收到法规案后,应当对其必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
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
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
议议程。
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当次常务委
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委员会的
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
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
第三十四条 需经三次或多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
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
第三十五条 对多件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
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大代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以常务委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
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
作部分修改或者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
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
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
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表决。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
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法
关委员
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或者多次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会应当将法规草案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大代表、有
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会议工
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 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
议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
第三十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
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 终止。
人的说明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同时提交法规草案建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
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在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 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
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交付表决。 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
第三十一条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
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终止审议。
·
5
· 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