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文山州年鉴2018
P. 503

附  录


            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                         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法规案,
            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州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法规案,
            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委员会未能在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限                           人大代表 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内完成立法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报告。                         提出条例、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委员会、                      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
                第十条 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条例、                       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
            法规草案,由有关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进行审议。
                行政管理事务的条例、法规草案,一般由州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
            负责组织起草。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
                条例、法规案提案人可以委托有关县 (市)人民代表                      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                         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
            关部门、专家起草。                                         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有关委员会应当参与条例、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                           第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法规案时,提案人应
            论证等活动。                                            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条例、法规案,其内                       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大的,州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                         会议审议的条例、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
            决定后再依法提出条例、法规案。                                   行的 30日前将条例、法规草案发给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依照本章第十条拟定的条例、法规草案稿,                          第二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法规草案后,由法制
            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条例、法规案进行统
            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                         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法规的
            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                         决议草案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
            系密切的条例、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二十一条 条例、法规决议草案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会审议的条例、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条例、法规案前,                         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
            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出条例、法规决议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                      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以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                             第二十二条 条例、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
            资料。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                         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                         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
            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修改方案,并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条例、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审议。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常务委员会会                           第二十三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
            议通过前,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                         例、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条例、
            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法规案,应当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                         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大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下简称大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5
                                                                                                    · 4  5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