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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年鉴/2018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8年 1月 1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通规定。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
第一章 总 则 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法律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
自治州制定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
自治州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
云南省的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
定本条例。
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
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地方性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
法规 (以下简称法规),适用本条例。
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
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
第二章 立法准备
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作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
第四条 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
(一)遵循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 针对性和系统性。
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
和尊严; 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
(三)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 项目。
活动;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
(四)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
(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 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条例。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
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制
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 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
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
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 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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