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共禄劝县委执政纪要2017
P. 135
重要文件
(一)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中存在推、拖、滑、绕、躲的;
(三)有关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报备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压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五)在工作中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内容的干部职工及村组干部,应按干管权限和违纪行为、情节轻重予
以组织处理、问责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集体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集体诫勉谈话或取消集体及班子成员当年评
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问责,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
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公务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事业人员一年内不得评
聘为上一级职称。
(三)各类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省市驻禄单位干部职工,按人事管理权限建议上级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遵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8 日印发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