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毕节地区通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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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林业  水利


            批准建立冷水河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有珍贵稀有植物南方红豆杉等11种,珍稀动物猕猴等20
            种。1992年,威宁县政府批准建立威宁县妥打白冠长尾雉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白冠长

            尾雉及其生境进行保护。是年,草海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黑颈鹤、
            琵鹭等保护动物得到更好保护。1999年,金沙县政府批准保护箐门乡的福建柏和红腹锦鸡、白

            腹锦鸡。2000年,威宁县政府批准建立黄杉县级自然保护区,对黑石、哲觉、么站、草海,麻
            乍、金斗等乡镇内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黄杉及其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保护。2001年,毕节地区行署

            批准保护百里杜鹃及杜鹃林内的林麝等5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002年,毕节地区行署批准保护
            罩子山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等6种;2005年批准保护乌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西
            康玉兰、厚朴,重点保护动物游隼、猫头鹰等6种。2007年,百里杜鹃自然保护区升级为省级自

            然保护区。



                                             第四节 森林利用





                                              一 木材生产及购销



                 木材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及其成立之初,未设立木材采伐的专门机构,亦未对
            采伐木材作任何限制,全由林木所有者自由采伐,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58年。1954年,毕节

            专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营森工机构,对采伐木材进行管理。1954年3月,毕节专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有计划采伐木材的规定,按省下达计划指标采伐木材。专区调

            整分配木材采伐计划指标。1956年,毕节专员公署计划委员会、贵州省森林工业局毕节分局统
            一下达林木采伐计划指标,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1981年,毕节地区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决定》,将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他

            部门自用材纳入采伐计划采伐计划,由地区计委和林业局联合下达,并规定不允许县、区、乡
            加码和进行计划外采伐。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规定凡需采伐木材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注明采伐木材的用途、地点、面积、材种、株数、更新方式,由林
            业部门派人现场调查,批准后发给木材采伐证。1990年,毕节地区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
            和林业部、省林业厅要求编制《毕节地区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1993年获地区科技三

            等奖。1991年,实行采伐需经林业部门批准,运输木材需经检查站验证。至2005年,全地区共
            办木材采伐证3.4万份,采伐2.57万公顷,活立木蓄积36.6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木9.76万立方米。

            2011年,办理采伐许可证1023份,采供面积2751.1公顷,采伐蓄积7.24万余立方米。
                 木材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未设专门的木材收购机构,

            全由木材所有者在市场销售。1952年,贵州省森林工业局在黔西县设置木材收购站,是年收购
            木材1.2万立方米。1954年,省地森林工业部门与计划部门联合下达木材采伐、收购计划,收购
            木材由森林工业部门依计划进行。这种收购方式一直延至1985年。1952~1959年,森工部门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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