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毕节地区通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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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石头公社河坝大队进行“山林分级管理,发展林业”试点。1963年2月,中共毕节地委肯定试
              点做法,批转在全专区执行。其山林权的管理办法为:在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

              有,委托给当地生产队经营管理,按龄级由国家发给一定的森林管理费,到林木收益时适当奖
              励;原属村有林,归大队所有,固定给山林所在生产队管理,直到林木收益时,按龄级由大队

              和生产队分成;土改时划归行政组集体的山林,改给农民的山林,均折价归生产队所有,由集
              体经营,固定给作业组(或包山组)看守,到有收益时,按龄级提取1%~3%的报酬;在生产队

              地界内的果树、经济林、孤立木随地走,果树和经济林包给附近农户长期经营管理,收益分配
              办法,按各生产队具体情况而定;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的果树、经济林木归社员所有。由各县政
              府颁发“集体山林所有证”。

                   1980年12月起,全地区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责任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
              称林业三定)。至1983年5月,发证生产队占开展“三定”工作的80.9%,划定自留山14.28万

              公顷、责任山2.54万公顷,落实边界和制订各种管护责任制的森林10.35万公顷,处理林权纠纷
              3456起,涉及林地3937公顷。1984年,毕节地区贯彻《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
              济若干问题的规定》,涌现林业重点户2449户,承包宜林荒山6538.1公顷,当年造林1797.2公

              顷;林业专业户216户,承包宜林荒山1035.5公顷,当年造林577.3公顷;联户林场129个,承包
              宜林荒山2.3万公顷,当年造林2430公顷。1985年,国有林1.59万公顷,占有林地的7%;集体和

              私有林21.31万公顷,占有林地的93%。1995年,全地区有林地43.7万公顷。其中国有林2.43万公
              顷,占5.6%;集体林41.04万公顷,占93.9%;其他林2295公顷,占0.5%。2000~2005年,地区实

              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收益,国家给予一定补贴,退耕者有
              “退一还二还三”的义务,工程中产生的林权属个人所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7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
              见》,毕节地区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9年在推进完成林权主体改革工作的同时,开
              展林权配套改革工作,出台《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好金融服

              务林业工作的意见》《毕节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
              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至2011年,完成主体改革勘界确权面积103.45万公顷,区划宗地86.7

              万宗;发放林权证56.11万本,发证面积101.85万公顷;调处林权纠纷1294件,面积2.4万公顷。
              林权勘界率、确权发证率、纠纷调处率分别达99.47%、97.93%和94.1%。
                   森林资源保护 1958年,大炼钢铁,各地砍树作燃料。毕节县吉场区砍成片的原始森林

              2667公顷,2万多立方米作烧炭木材;大方县伐光森林3330多公顷,黔西县砍伐林木7.5万立方
              米。是年7月,毕节专署发出《关于制止用栓皮树作炼铁高炉燃料的通知》。60年代初期,区内

              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林木严重。黔西县毁林22.5万株。黔西县重新公社顺石管理区,村民挖蕨
              林毁林133.3公顷。毕节县撒拉溪等4个区,乱砍滥伐森林1080立方米。威宁县乱砍滥伐森林2170

              公顷,损失木材2500立方米。赫章县发生乱砍滥伐1500起,砍伐林木11.4万株,毁林开荒450
              起,毁林80公顷。1963年,毕节专区贯彻执行《森林保护条例》,林木实行凭证采伐。规定公
              社审批10立方米,采伐10立方米以上必须报县政府批准,采伐国有林须报省林业厅批准。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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