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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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地方权力机关 政治卷
第三节 依法履职
昌宁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适时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人大常委会
调查组、执法检查组、代表评议委员会、人大代表视察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点事项,进行人事任免。
1981 ~ 2005 年,召开常委会会议 167 次,其中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19 次、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召开会议 18 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20 次、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20 次、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33 次、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32 次、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25 次。
一、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
1980 ~ 2005 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定 19 项。
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4 项。1981 年 5 月 29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昌
宁县城道路及市政设施管理暂行条例》。12 月 18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设立昌宁县经济
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将县统计局改为县统计科、县民政局改为县民政科、县水利局改为县水电局。
1982 年 11 月 17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县人民法院在全国收费标准统一之前,民事诉讼案
件每案收费 3 ~ 5 元,并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983 年 3 月 21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作出《关于农村体制改革的决议》,决定将昌宁县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调整为区镇、乡(办
事处)、合作社三级管理体制。
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1 项。1985 年 8 月 23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恢复
岔河初级中学决定。
第十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2 项。1987 年 6 月 27 日,县人大常委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昌
宁县城总体规划》。12 月 18 ~ 22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昌宁县撤区设乡决定。
第十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3 项。1991 年 6 月 26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
于在昌宁县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10 月 22 ~ 24 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查通过《昌宁县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2 年 4 月 22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查通过《昌宁县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2 项。1995 年 6 月 20 ~ 22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作出《关于在“一府两院”及个别部门中开展代表评议的决定》和《关于组织开展由县人大及其常委
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决定》。1996 年 8 月 27 ~ 29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
于在昌宁县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4 项。1998 年 12 月 23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组织开展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书面述职报告的决定》。2000
年 7 月 20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集资助学的决定》,要求有固定收入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含非在职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
从 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6 月按照规定缴纳标准开展集资助学活动。2001 年 11 月 2 日,县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柯街、卡斯、漭水、勐统撤乡设镇有关事项的决定》,决定撤乡设镇工
作与 2002 年 1 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工作同步进行。12 月 28 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
出《关于在昌宁县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定》。
至 2005 年,昌宁县第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 3 项。2003 年 7 月 22 ~ 23 日,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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