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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四、运政管理

                 1978 年,昌宁县公路运输市场实行计划管理,主要是组织和安排运输工具和运力。1980 年起,
            公路运输由独家经营逐渐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增大。1989 年,昌
            宁县清理整顿客运、货运、维修、装卸、服务业,实行开业审批、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年度审验制度。
            同年,清理登记客车 14 辆、货车 251 辆、拖拉机 609 台、机动车维修 26 户,审验各类运输车辆 776 辆、
            机动车维修户 24 户,发放经营许可证 25 户、营运证 30 本。1990 年起,运输市场逐步放开,管理
            工作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逐步向市场经济形态转轨,以培育市场、优化市场为主。1998 年 9 月起,
            实施经营业户开、歇、停业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
            资质、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及运价、单证等,
            开展年度经营业户资质审验,加强源头监管和路检路查,开展打击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年,审验客车 109 辆、货车 640 辆、拖拉机 950 台、维修业户 38 户、搬运装
            卸业户 6 户、服务业户 2 户,核发道路运输证 1790 本,检查各种车辆 683 辆次、维修业户 32 户,
            处理各类违法违章经营 116 起,罚款 1250 元,补征运输管理费 9600 元、养路费 1.13 万元。2005
            年,昌宁县运政管理部门监管维修业户 129 户(二类 5 户、三类 85 户、摩托车维修业户 39 户)、
            运输服务业 4 户、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 1 所、教练车 10 辆;审验经营业户 532 户、各类机动车
            1599 辆、从业资格证 359 本、道路运输证 1599 本;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 111.65 万元,代征拖拉机
            养路费 122.02 万元。


                 五、路政管理
                 1978 年后,昌宁县把公路路政管理作为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主要工作来抓。1982 年起,
            把清除路障、保证公路畅通作为整顿交通秩序重点,不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开沟引水、
            乱砍行道树,严厉打击在公路边开山炸石、挖窑烧制石灰、损坏公路设施等行为。1990 年后,注重加

            强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宣传,及时查处侵占毁坏公路和交通设施案件。1992 年起,每年 11 月下旬在县
            域范围内开展“全民爱路、护路周”活动。1998 年 9 月,清理整顿省道 312 线过境沿线采石场,取缔
            影响公路及交通安全采石场 6 个。2005 年,省道 312 线过境段发生路政案件 619 起,县乡公路发生路
            政案件 136 起。

                 六、航运管理

                 1978年,昌宁县渡运工具、人员等均未纳入正常管理。1981年,黑惠江上4个渡口分别由黑马、金宝、
            子堂、比此 4 个大队以企业化方式经营管理。并普查整顿各渡口,开展渡运人员安全知识教育。1982 年,
            制定渡口守则和渡口船、筏管理规定。1987 年 3 月,制定珠街大渡口管理制度,明确渡口收费、岗位责任、
            安全防范措施。1989 年,清理整顿民间渡口、简易码头,启动船筏质量技术检验工作,取缔违章经营
            户,县、乡、村、渡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承包合同书。1990 年,聘请珠街当地 1 名水运技术人员为安
            全监督员,向各渡口收取航运管理费和安全监督员补贴。7 月,补办珠街大渡口、河门口、阿列母祖、
            鲁古址 4 个渡口水路运输许可证。1992 年,选送船员到保山培训,并取得船员证。1993 ~ 2005 年,
            昌宁县每年组织力量到各渡口宣传航运规章,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和经营资格,办理船、筏渡运开
            业和停业审批,打击和取缔无证船、船员、竹筏渡运行为,完善水运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渡运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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