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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组织机构

开展工作,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
      5.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社会和法制建设方面的调研、视察、参观考察和联谊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

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6.负责完成常委会、主席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领导成员

(一)政协宣威市第四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2011~2013)
主 任:赵菊香(女,2012.08 ~ 2013.02)

(二)政协宣威市第五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2013~  )
主 任:赵菊香(女,2013.03~ )
委 员:赵祥宝 徐永帅 王 桓 符泽勇 李启欢 钱文勇

                      第八节 民族宗教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1 日,宣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增设机构的批复》(宣编字〔2011〕10 号)
批准增设宣威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机构规格为科(局)级。2013 年 3 月 5 日政协宣威市第五届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宗教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市政协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制订民族宗教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席
会议报告工作;

      2.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相关任务,联系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政协委员调查
了解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就全市民族与宗教领域内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座谈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政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
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和推动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落实;

      3.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宗教界委员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民
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听取并反映他们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
反映社情民意;

      4.与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政协有关机构保持沟通联系,密切合作,
开展工作,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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