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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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林业  水利


            集体林场,大部分林场有项目,经费有保证,林场较为巩固。是时,全地区有集体林场943个,
            经营面积12.16万公顷,造林面积6.63万公顷。



                                                   三 个体林业



                 民国时期,多数山林树木属地主、土目所有。

                 1952年,毕节专区进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得部分零散的山林树木。农业合作社后,农民将
            山林折价入社,其房前屋后、自留地埂边树木仍归农民所有。1960年,中共毕节地委批示各
            县,对社员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1963年冬,中共毕节地委要求各

            县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生产队可把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和竹林划给社员,并鼓励社
            员在房前屋后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1964年,开

            展“四清”运动,把农民栽植的自留树当作解决所有制和公私关系的问题进行清理;1967年,
            把自留山、自留树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1981年6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制定《稳定和完善包干到户责任制条例》,规定

            有条件的地方,每户可划3~5亩宜林荒山作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
            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路旁、沟旁、河旁、库旁种植的木、竹,永远归个人所有,可以

            继承。社员承包的土坎、田边、地角种植的漆、桐、桑、茶、棬、果树可谁种谁有,也可收益
            分配。是时,开展林业“三定”,鼓励个体林业发展,农村涌现出一批林业重点户、专业户、

            科技户及联户林场。1983年11月,省林业厅召开表彰会,毕节地区所属乡林场、联户林场获一
            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10名,林业重点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获一等奖2名、二等奖4

            名。1990年,林业重点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联合体办的个体林场503个,经营面积3.45万
            公顷,造林1928.3公顷。
                 2000~2005年,实施退林还林工程,退耕农户完成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6.5万公顷,

            这些林木均属个体。
                 从2007初开始,全区全面开展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为主要内容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1年,完成勘界确权面积10288万公顷,发放林权证
            561117本。进一步落实林木林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林权管理逐步走上规
            范化道路,调动林农的积极性,推动试验区林业生态建设逐步向深层次发展,个体林业得到快

            速发展。



                                                   四 国营苗圃



                 民国19~36年(1930~1947)省建设厅、农矿厅先后批准毕节、大定、黔西、纳雍、威
            宁、赫章县建立苗圃,培育县内造林所需苗木。20世纪50年代,各县均建立国营苗圃,1960年
            撤销。1977年,贵州省革委批准毕节、黔西、金沙、织金、威宁、赫章县恢复建立苗圃。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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