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P. 75
第七篇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政协
员为乡、镇长,副乡、镇长及委员;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一般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
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经常性的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委
员担任。1958年9月,改乡、镇为人民公社。根据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
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为社会主义基层政权组织。是年末,全专
区完成建社工作,以乡为单位共建人民公社671个。1959年改为1区1社,全专区共89个人民公
社,原公社改建管理区,为公社的派出机构。1961年恢复区和1乡1社的建置,撤销管理区。
公社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副社长及委员,由公
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民政、财粮、文教、武装、公安、法庭各1
人。1967年,改设公社革命委员会,革委会正、副主任由县革委会任命,大队设大队长、生产
队设队长。1981年,全地区恢复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不再兼政府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主管本乡镇的行政、公安、司
法、民政、武装、文教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税收、农业生产。
1991年2月,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镇并乡撤区的指示》,开
展“建并撤”,全地区划为245个乡镇,其中镇88个,乡157个(含民族乡77个)。1994年4
月,毕节撤县建市,调整部分乡镇建置,撤销毕节镇,设立市东、市西、观音桥、大新桥、
流仓桥、三板桥办事处,将生机、亮岩、层台、八寨、田坝桥、水箐、梨树、田坝、大银、
放珠10乡改设为镇。至此,全地区共有乡、镇、办事处250个,其中镇97个、乡70个,民族乡
77个,办事处6个。1992年,全地区农村结束建镇并乡撤区,新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实施基层
权力和执行上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管理乡镇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和社
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乡镇政府一般设置:l.政府。依法选举的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2人,
规模大、人口密集的乡镇设3人。乡镇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乡镇长协助乡镇长工作。2.政府办
公室。设主任1人,助理员2~4人,承担文秘档案、劳动人事、监察、信访、事务管理职能,
了解、掌握和办理全乡镇各项行政事务。3.经济科技办公室。设主任1人,助理员2~5人,其
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各项经济工作、劳资工作、人口统计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并按时填
报上级规定的有关统计报表。4.计划生育股。设股长1人,助理员1~2人,负责人口管理和计
划生育工作。5.民政福利股。设股长1人,助理员1~2人,承担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村
(居)委会、优抚安置、救济、婚姻登记工作。6.文教卫生股。设股长1人,助理员1~2人,
承担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的管理指导职能。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
室。设主任1人,助理员1~2人。人员编制少的乡镇政府,不设综合办公室(股),按照职能
分工设专职或兼职助理员,分管政府指派的工作。一般设秘书、统计员及人事、经济科技、
民政、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司法治安等助理员。乡镇各专门机构人员编制为:1.执法
监督机构:(1)公安派出所。每乡镇建1所,每所不少于4人,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
件。(2)法庭。划分区域,巡回办案。(3)工商所。(4)税务所。每乡(镇)1所。2.管理
服务机构。(1)财政所。每乡镇1所,每所不少于4人。(2)土地管理所。每乡镇1所,每所
2人。(3)村镇建设管理所。(4)乡镇企业管理站。视当地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设置。(5)文
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