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石林年鉴2018
P. 526

SHILIN 年鉴

             2018 石林 YEARBOOK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


                                                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8年2月12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继承和                            (二)上级扶持资金;
            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三)社会捐赠;
            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                              (四)其他资金。
            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保护、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抢救、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阿诗玛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                            (三)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
            貌环境中孕育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阿诗玛》和                          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四)组织评审、推荐阿诗玛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
            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承人;
                (一)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尼迷诗》                            (五)管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金;
            《圭山彩虹》《竹叶长青》等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六)抢救濒危的阿诗玛文化项目;
            文字等;                                                    (七)开展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等传统音乐;                               自治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阿诗玛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                        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叉舞、狮虎舞等传统舞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机构
                (四)农民画等传统美术;                                    具体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五)彝族纺、染、织、绣、雕刻等传统手工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阿
                (六)彝族摔跤、斗牛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七)火把节、密枝节等传统节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
                (八)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龙、祭                        工作。
            山神等传统礼仪;                                                第八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
                (九)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                        会,对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十)其他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
                第四条 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                          护名录的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利用、传承发                           20日。
            展的原则。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结果,拟定阿诗玛文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                        化保护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九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准公布的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本人或者本团体提出书
            金。资金主要来源:                                           面申请,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阿诗玛文化
            436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